关于印发《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农牧)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战略部署,实现农牧区经济发展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融合共进,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立足基层投身农牧业现代化建设的良好环境,我们制定了《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的若干措施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7月15日
附件
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
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的若干措施
按照人才强省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部署,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发挥自身优势和特长,利用新理念、新技术和新渠道,开发农牧业农牧区资源,发展优势特色产业,激活各类城乡生产资源要素,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催生民生改善、结构调整和社会稳定新动能,实现农牧业发展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融合共进,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
各地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需求和农牧业发展实际,创造有利环境,积极培育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鼓励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相关领域开发和创业。
(一)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农牧区资源开发情况,鼓励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和开发,重点发展现代种植业、养殖业、农牧业技术、农牧产品加工、“休闲农牧业+”、乡村旅游、农牧区电子商务、农牧区合作经济和基层水利建设等领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农资配送、耕地(草原)修复治理、病虫害防治、动物防疫、农机作业服务、农畜产品流通、农牧业废弃物处理、农牧信息咨询等领域,创办领办综合性、规模化的生产性服务组织。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农牧业发展的增链、强链上下功夫,以产业园为载体,建设“互联网+现代农牧业合作组织+基地”产业化联合体,创新生产和营销方式,发展各类销售和流通等服务业,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在农牧业生产经营领域创新创业
各地要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高校毕业生兴办家庭农牧场、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享受自主创业同等相关政策。在农牧业项目立项、财政资金、税收优惠、贷款贴息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一)生活、社保补贴。鼓励高校毕业生通过专利、资金入股、技术参股和承包经营等方式,加入或牵头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对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3年内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实际缴费的70%予以社保补贴。
(二)首次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农牧业领域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2000-3000元的创业补贴。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0元一次性创业奖励。
(三)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每新开发一个就业岗位并招聘1名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进行就业登记的,给予1000元一次性补贴,对每个经营主体的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新招录人数的确定要与新开发的岗位数一致)。
(四)创业担保贷款。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为期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财政贴息;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申请总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担保贷款。
(五)资格优先申报。农牧业项目申报、农牧业科技项目立项、农牧业成果审定等方面,享受我省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科技人员相关政策;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参加农牧行业继续教育培训,更新知识,提升专业素质;符合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报考、评审申报条件的,予以优先推荐。
(六)税费减免。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农牧业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七)提供场地支持。依托创新创业实训基地(园区)和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农牧业科技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为高校毕业生在农牧业领域创业提供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的创新创业平台。
三、支持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地要支持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关政策。
(一)社保补贴及一次性奖励。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新增就业岗位吸纳我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对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补贴,劳动合同期内补贴期限不超过4年。
(二)税费减免。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对到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并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四、为高校毕业生创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提供服务保障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部门依托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培训工程和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程,为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提供提升能力的平台。鼓励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半农半读”、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就近就地接受职业教育,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提高担任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理事长、管理人员、财务会计等业务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组织参与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养计划以及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培养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对参加上述培训、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由农业农村部门优先认定为新型职业农牧民,并按照《关于青海省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29号)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二)各级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对到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代理集体户口挂靠和组织职称评定申报等服务。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农牧业专家帮扶与高校毕业生对口联系制度,提升工作技能。县(市)区、乡镇(街道)对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高校毕业生,积极创造成长空间和平台。
(四) 各级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同本级农业农村部门搭建农牧业岗位信息服务平台,广泛收集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招聘岗位信息,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和高校各类专场招聘活动及时发布,架设供需对接桥梁。
(五)各级财政部门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加大高校毕业生在农牧业生产经营领域就业创业资金支持力度。
(六)各相关部门围绕支持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有效有序推进,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简化优化相关补贴资金申领程序,确保扶持政策及时落地见效。原有同类政策以本措施政策为准;各地已出台同类扶持政策的,对原有政策进行整合。
(七)为高校毕业生到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就业创业营造舆论氛围。各地要积极利用多样化宣传媒体和形式,广泛宣传高校毕业生在农牧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的重大意义、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的政策措施。树立一批在农牧业生产经营领域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典型,大力宣传典型事迹和经验,加强舆论造势,引导和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在农牧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